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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承诺履行的第三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
来源:忠县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602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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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九楼律师去某法院立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是甲借了乙50万元,甲还不上的时候,找了个丙,丙写了个条,大意是:甲借乙的借款,不管甲如何,丙自愿承担并清偿所借的所有本息。九楼律师去立案,立案庭的一个法官认为这属于一个担保,但是九楼律师不是很认可,说这是债务加入,但是他们认为这不是所谓的债务加入,他们认为这个债务加入不属于法律上的术语,让九楼律师讲明白这到底算什么法律关系。
这对这个问题,九楼律师和各位看官讨论一下。有些人可能会说,管他什么法律关系,不是都要承担责任么?如果丙的这句话让九楼律师代为起草,肯定不会这么写。但是既然这么写了,九楼律师就是需要依法为债权人争取最多的合法利益。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但法律上仍然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
一、首先讲一下为什么要争这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可能大家都没有注意,担保期限和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讲,没有特别约定担保期限,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过了期债权人没有主张过权利,担保人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所以这中间的差别就大了,一定要据理力争的。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但法律上仍然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
二、为什么九楼律师认为这是个债务加入?
1、债务加入怎么理解?这个词是怎么来的?
债务加入其实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并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用白话就是说:这个债务人由原来一个人增加为两个人,共同还账,不分先后顺序,也适用同样的诉讼时效。法律关系上,可以等同于共同借款人,当然,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债务加入这个词,那就换成共同借款人,虽然不是很准确,但为了能立上案,只能这么办。
2、为什么这不是个担保而是债务加入?
九楼律师认为,只有保证人明确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保证合同方才成立。因此,在认定是否为保证合同时,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也就是说,担保的话,协议中一般都会加上保证人某某,或者为某某提供担保的字样。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而不得推定。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根据整个协议的内容来看。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类似于为某某提供担保等明显的意思,可以认定是保证。如果没有明显的担保意思,应该是保护债权人利益,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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